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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规范校外培训活动,提高校外培训质量,满足多样化的文化教育需求,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,根据教育法、义务教育法、民办教育促进法、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办、国办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教育部在近些年集中治理实践和深入调研基础上,研究形成《校外培训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。
校外培训是指学校教育体系外,面向社会开展的,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,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,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。
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载明“培训”字样。
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,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。
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的,应当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。
开展校外培训活动,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校外培训办学许可,具备法人条件。
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许可,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,应当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。
教育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:
1.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: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(邮编:100816)。来信请注明“《校外培训管理条例》征求意见”字样。
2.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:jybjgs@moe.edu.cn。
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8日。
附校外培训管理条例
(征求意见稿)全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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